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发布时间:2014-09-24 15:27:16   来源:南方日报  

摘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即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近日表示,该《条例》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即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近日表示,该《条例》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随着今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全国新的注册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企业数量不断扩容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宽进”后,如何对企业进行“严管”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新挑战。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的诚信问题。如何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诚信力,不仅关系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投资融资欺诈、企业虚假报表、暗箱操作等企业失信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是一部提高企业失信的成本,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的法规。首先,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次,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有了这些信息之后,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列入“黑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前实行的年度检验制度,企业需每年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工商部门只要发现企业违反了哪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将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则不予通过年检,这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些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年检甚至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此次《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可以说,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革,其核心要点都是树立监管权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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