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猴艺人被拘捕 被疑报复性执法

发布时间:2014-09-30 11:37:03   来源:贵阳网  

摘要: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河南新野县的4位民间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因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获罪。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河南新野县的4位民间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因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获罪。这是专业耍猴两千年来第一次因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为被告。

  事件回顾:

    今年7月9日,鲍凤山等4人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4人被拘,6猴被扣,案由是“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间,警方扣押了他们身上仅有的6200元现金。8月9日,4人被刑拘30天后,警方才向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检察院提请批捕。8月13日,检方认为罪情较轻,不予批捕。随即,4人被警方主动取保候审。

    不过,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9月4日,经该院审查,决定逮捕4人,并进行羁押。同日,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均免于刑罚。

    警方是否曾动手打人说法不一

    鲍凤山称,7月9日,他们在牡丹江表演猴戏,此前因“扰民”被森林公安撵走过一次,后来他们换了一个地方继续表演。“围观的人看我们表演得很好,人越来越多。”此时,当地森林公安再次出现,并被要求出示证件。鲍凤山称自己有驯养证,但公安一定要他们出示运输证,后来就争了起来,“说着说着他们就动手打人。”双方起争执以后,有围观者拨打110报警,森林公安在向出勤警察出示证件后,4名耍猴人被带走。

    鲍凤山称,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刑侦科长陶磊曾对他说:“信不信我把你猴子打死”,“你再狡辩,信不信我把你关起来”。鲍凤山还表示,被带走,他们身上的路费全部被没收,“也没有给收据。”

    但这一说法遭陶磊否认,陶磊称,森林公安没有动手打过耍猴人,也没有威胁过他们。陶磊称,他们最初在耍猴人兜里只发现了200多元钱,在进入拘留所前搜身的时候,在他们内裤中发现了另外6000元。“根据规定,进入拘留所不得带现金,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保管。”

  事件结果:

  9月28日,4名耍猴艺人回到家中。鲍凤山表示,在黑龙江近三个月的经历像一场噩梦,“以后不敢出去了,老老实实在家种田。”

  案发后,一只12岁大的猕猴在被扣押期间死亡。鲍凤山称该只猕猴就像他的孙子,他一对儿女上大学的钱也是靠猕猴赚,但猕猴死亡后,目前“无人担责”。死去的猕猴名叫“阿丹”,今年12岁,是一只20多斤重的大公猴。9月25日,鲍凤山将死去的阿丹埋在牡丹江山边的荒地里。

    连日来,此事引发全国媒体高度关注,坊间争议也很大。而罪名能否站得住脚,是评判是非的重要依据。是罪罚相当?还是权力司法乱作为?

  正方:正常执法有理有据

    按照法律规定,这4名艺人确实没有办理运输证,不能因为猴戏是“非遗”就特殊对待。而且所谓的被判刑也只是因为没有运输证,并非针对耍猴这一民间艺术,只要手续齐全,猴戏依然可以好好发展。

    冷静分析,违法,第一次去查,没有采取措施,这是人性化的考虑;第二次去查,发生冲突了,为什么,因为人家不肯走啊!那执法要不要执了?要不要管理了?你们都说耍猴的不容易,确实不容易,但是这个职业是否合理呢?要是以违法为前提,那我们的同情心理就有问题了。在这个过程中,警方应该说没有违规办案。

    反方:涉嫌报复性执法

    当事耍猴艺人及外界质疑“存在报复性执法”,并非完全空穴来风。事发之前,他们表演时,当地森林公安就曾前来处置,要求他们离开,但为了生计,他们并没有离开。在警方第二次前来处置时,他们与警方发生争执。民警便将他们及猕猴强行带走,“是觉得他们不听话,要好好教训教训”。尽管这是耍猴艺人的主观描述及想法,但却并非没有逻辑关联性的臆测,最起码存有很大的嫌疑。这说到底是“强权”思想作祟,眼里容不得“沙子”,大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豪迈气概”。

    再说“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首要是“珍贵野生动物”,其次是“非法运输”。猕猴虽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珍贵野生动物”之列,但作为耍猴艺人却是合法拥有,这不容辩驳,因为其“有驯养繁育证”。至于是否构成了“非法运输”就更值得探讨。

    国内诸多知名法律专家在内的不少人士认为,有驯养繁育证而无运输证,4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行政违规,上升到刑罚,很不妥切。耍猴人因没有没办运输证就被判刑,有些过火了。猴子也不是珍贵野生动物,运输的数量也不多,也没有虐待猴子,猴子只是艺人赚钱的工具,带个猴子卖艺就判刑,有些让人接受不了,法律到了酷刑的地步,就不是法律了,是暴政。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教育,补办相关手续,最多给予行政处分,凸显法律的温情。

  ■关注

  非遗项目如何保护传承

  新野猴戏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据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官网介绍,该镇21个行政村,几乎每个村都有“猴戏”艺人,全镇每年外出耍“猴戏”的就有3600多人。早在2008年,新野猴戏已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见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基层政府都从未认定耍猴艺人是犯罪分子。

    近年,猕猴被列为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后,新野猴戏艺人便改捕猴为养猴,继而又开始从家庭散养转为集中繁育驯养。早在2000年经河南省林业厅批准,沙堰猴戏艺人就投资350万元,建成了河南全省最大的猕猴繁育驯养基地。本次涉案的4名新野艺人都有驯养繁育证,说明这些猕猴都是当地驯养的猕猴,也并非违法从野外捕捉的猕猴。

    历经此次刑罚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处境更令人担忧。

  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介绍,4人都有合法的饲养证,但是的确没有运输证,因为办理起来太麻烦。“耍猴人流动性非常大,今天在这,明天就可能去另一个地方,而办证需要当地林业厅向河南林业厅发函,通过了才能办理。”他介绍,当地的耍猴人去了很多地方表演,从来没有办理过运输证,也没遇到过被抓的情况。

  河南省南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副站长张晓娟告诉记者,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运输过程受到严格控制,办理运输证要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请,并逐级通过市级、省级进行审批。

  对于繁琐的办证过程,张俊然说,当地相关部门表示可以将办理运输证的权限交给协会,简化办证程序。“虽然累点,但是我们也乐意啊,只要能继续表演,让老艺人将技艺传承下去就行。”但他表示,目前一切还在计划中。张晓娟也表示,要将运输证办理权限下放,十分困难。

    猕猴运输证的“二十二条军规”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据此,各地纷纷规定,“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需提供引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函”,这样一来,耍猴艺人要想和祖辈一样去异地卖艺,就会陷入两难,要么先千里迢迢花不菲的路费去想卖艺的城市办出“同意引进函”,再回来办出运输证后牵猴出门。而从各地城市政府对“街头耍猴”的普遍态度看,耍猴艺人要办出“同意引进函”的概率可微乎其微。而不办证,则将面临没收猴子加罚款的巨大风险。

    虽然有多名法律专家亦认为,有驯养繁育证而无运输证,耍猴艺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行政违规,不应上升到刑罚。但即使是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他们也会遭遇“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不但死了猴得不到赔偿,还可能面临最高近60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何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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