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跨区域用盐只因部门利益

发布时间:2014-11-03 14:18:01   来源:腾讯评论  

摘要: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小餐馆因为使用了从西安购买的食盐,被盐务局罚款。上月,河南新郑市一餐馆因为使用了从郑州带来的食盐,被盐务局罚款。前天,媒体曝光了更离谱的事情:江苏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被盐务局罚款3000元,又因拒缴罚款被法院罚款2000元、判拘留15日。

    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小餐馆因为使用了从西安购买的食盐,被盐务局罚款。上月,河南新郑市一餐馆因为使用了从郑州带来的食盐,被盐务局罚款。前天,媒体曝光了更离谱的事情:江苏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被盐务局罚款3000元,又因拒缴罚款被法院罚款2000元、判拘留15日。

    这就奇怪了,我国的行政法规并不禁止“跨区域用盐”。我国有三条行政法规管理食盐,即《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管理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翻遍其条款,也没有看到不能“跨区域用盐”。仅仅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要求“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也就是说,只要餐馆用的盐是碘盐,可以满足碘盐普及即可,至于碘盐是从哪买来的,没有关系。

用盐只能用当地的?行政法规没这样说

用盐只能用当地的?行政法规没这样说

    地方法规、规章对此的规定很模糊且缺乏效力

    不过,无论新郑市还是新沂市盐务局,都表明处罚依据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这类地方法规、规章。

    这些地方法规、规章有诸如“餐饮企业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的条款。但是“当地”到底指什么?是县、市、还是省?这是模糊的。更重要的是,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法规、规章的设立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行政法规只要求保障碘盐的使用,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从当地购买”超越了此要求,缺乏效力。

    即便根据地方法规、规章,实际的处罚也于法无据

陕西户县的案例中,户县盐务局表示“按照陕西省盐业条例规定,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但是《陕西省盐业条例》中根本没有这样的条款。在河南新郑的案例中,尽管《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当地购买”的条款,但郑州市盐务局曾发文明确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新郑作为郑州的辖区自然应该适用此规定。

    所以以上两起案例最终都以盐务局道歉、承认执法不当收尾。而江苏新沂的案例中,盐务局和法院仍坚持执法正确。但是它们依据的《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虽有“当地购买”的条款,但在“罚则”中是这样写的:饭店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这里处罚的是“使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而从连云港买来的盐即便不属于“当地”,也是合格的碘盐,根本不该受到处罚。

    但是不许“跨区域用盐”符合盐务部门利益地方盐务局与地方盐业公司是“一套班子”

我国各省都有盐务管理局,而同时又设立省盐业公司,两者通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政企合一。就以本次案发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盐业集团同时挂江苏省盐务管理局的牌子,集团董事长是管理局局长,集团总经理是管理局副局长。

    如此,“省属国有独资盐业公司”实际上也在“行使全省盐行业管理和盐政执法职能”。

    而省盐业集团的各县市分公司又和各县市盐务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所以要求“当地购买”就是保护自身利益

要求餐饮企业必须购买当地销售的食盐,有帮助当地盐业公司完成销售、避免竞争的效果。

    据媒体对陕西户县的调查,伴随处罚“跨区域用盐”的,是对当地销售的海藻盐的推广。这种海藻盐价格比普通碘盐贵一倍,是户县盐业公司(与户县盐业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新产品。一些商户嫌海藻盐贵,就从西安买普通碘盐,结果招来了盐务局的执法大检查。

    这种地区壁垒让央企中盐集团都头疼不已。比如中盐与青岛盐务局建立的合资公司,“只能在青岛卖盐,即使运到潍坊也不行”。

    为了部门利益,盐务局甚至把很多人投进监狱

    老陈因为“跨区域用盐”导致被拘还不算最惨的,在他之前,江苏一些经营工业盐、抢了盐业公司生意的人甚至被投进监狱。

    在我国,加碘的盐属于食盐,不加碘的一般就属于工业盐。国家法规对工业盐的产销限制要少得多。然而,盐务局并不允许随意经营工业盐。2007年11月,江苏苏州市盐务局对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从湖北、江西两家公司购买的121.7吨精制工业盐予以登记保存,之后,公司总经理徐先良被盐务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举报至苏州市公安局。

    这起案件一直纠缠到2011年,才被法院判定盐务局的处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将这起案例作为“指导案例”颁布,相当于正式宣告对经营工业盐的处罚于法无据。但很多人已经遭受牢狱之灾。如江苏省宜兴市南丰印染助剂有限公司总经理禄绿伟因购买和销售3.59万吨工业盐被关押2年。江苏省高级法院一位法官曾表示,一些地方盐务局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近年来多次协同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其他经营工业盐的企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不仅江苏,江西、湖南、四川、河南等地相似的案例此消彼长,如江西南昌赣江热化厂法人代表李伏明因“非法经营工业盐”被判刑7年。

盐务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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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务部门利益坑害不浅在部门利益阻挠下,毫无必要的盐业专营至今未被废除

    除了制造错误处罚和冤案外,盐务部门利益更大的坑害在于延续了中国的盐业专营。

    盐业专营是指食盐的产销必须由政府计划指令,而这显然毫无必要。目前支持盐业专营的大概就剩下盐务部门及与其“合体”的盐业公司、盐业协会了。如广东省盐务局新闻发言人冯启明曾指出盐业专营不能放开,理由是:首先,长期以来,食盐是不可替代的战略物资;其次,市场开放后,食盐的价格、供应将无法保证,“盐疯”难遏;第三,有利于更好地防止碘缺乏病;再者,盐业公司隶属国有资产,为确保其增值,应支持盐业专营。

    这几点理由完全站不住脚:首先,食盐不可替代是真的,但食盐并不稀缺,难道向市场放开,中国的食盐储量就会消失、生产就会停滞?其次,正因为市场不放开,中国的食盐价格始终处于高水平,还要花钱供养盐业局。第三,要普及碘盐,规定只能销售碘盐即可,难道要普及安全奶也必须靠奶业专营?第四,盐业公司造成低效高价,保护盐业公司不是增值国有资产,而是给国民利益挖坑。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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