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需卸道德枷锁

发布时间:2015-10-14 17:21:24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摘要: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南方都市报》)

    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被看作衡量个人道德高尚与否的重要标准。长期以来,拾得遗失物后不索要报酬成为常态惯例,一旦拾得人“拾金可昧”,则往往被公众所抵触和排斥。不过,伴随社会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如今也存在拾得人主动索要“好处费”的情形,但由于缺乏具体明晰的标准,往往会产生不小的争议和分歧。

    对于拾金不昧而言,到底该不该奖励,面临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考量。从道德范畴而言,拾金不昧的本义就是不索要任何报酬和好处,才能彰显出道德品质的高尚。但是,从法律范畴的视角来看,拾金可能存在“无因管理”的情形,这就表明拾得人可以索要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难看出,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视野中,拾金不昧所面临的争议较多,并被戴上了沉重的道德枷锁,难以找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平衡点。

    事实上,徘徊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广州市规定“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确实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从这个方面而言,与其将10%的奖励看作是对拾金不昧的回报,不如看作是对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兑现,是对法律规定的延伸和细化。毕竟,在社会现实语境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为,可能会让拾得人蒙受精神、物质、金钱等方面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假如再要求拾得人无偿付出,则属于一种道德勒索,对于拾得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对待。

    其实,在很多国家都存在“拾金可昧”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将拾得人获得回报的比例和标准做出明晰规定。如此做法,消除了拾得人的后顾之忧,避免了不必要的误会和隔阂,避免了拾金不昧陷入动辄得咎的尴尬。对于我们而言,不仅应当认可拾金不昧获得报酬,更应该鼓励拾金不昧者主动接受报酬,并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认同。由此,必然让报酬实现“明码标价”,鼓励和倡导拾金不昧行为,从而让拾金不昧找到道德与法律的最大公约数。

    立足于现实社会的考量,10%的奖励标准并无不妥,应该值得肯定和推广。对于拾金不昧行为,不能只是站位于道德制高点,更不能偏执的秉持“道德洁癖”心态,而应该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本义。 刘建国(法官)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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