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会议纪要岂能成为收费依据?

发布时间:2016-07-29 18:07:35   来源:新华网  

摘要:据媒体报道,面对记者的质疑,安康市车管所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吉祥号牌收费、定价依据有文件,但不便向记者出示。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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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思贤

  日前,陕西省安康市的汤先生通过网上预选车牌号码的方式,选中了一副号码为“G88C88”的车牌。当他来到车管所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必须缴纳8万元费用才能办理。对此,安康市车管所宣称,吉祥号牌按照数字不同要收取2-8万元不等费用,收费标准为2005年安康市财政局和交警支队的一份会议纪要。

  地方政府部门的会议纪要怎能冠冕堂皇的成为收费依据?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这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车牌的授予是机动车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制度或行为中的一项内容。而对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在原则之外收费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尚不够格,何况是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会议纪要。

  此外,在这一事件中,车管所方面解释说只针对吉祥号牌进行收费。如何界定吉祥号牌?收费的依据、标准又是什么?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既然机动车牌照授予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那么吉祥号牌须缴费才能获得,是不是可以推定为行政许可中的特许事项?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特许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其共同点是有数量限制、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等公益义务、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等。由此可以得出,吉祥号牌并不满足上述条件,不能被界定为特许事项,这就违反了行政许可不能收费的原则。

  据媒体报道,面对记者的质疑,安康市车管所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吉祥号牌收费、定价依据有文件,但不便向记者出示。收费时的“尚方宝剑”,又为何不敢以真面目示人?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要坚持合法行政,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要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更不能拿会议纪要之类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来糊弄百姓;三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尤其是对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要予以重点规范。

责任编辑: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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