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网评】以大数据为支撑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6-08-26 14:42:59   来源:贵阳日报  

摘要:《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以来,贵州省基本建成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逐渐被应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奖惩机制初步建立。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以来,贵州省基本建成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逐渐被应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奖惩机制初步建立。“十三五”期间,贵州省将充分利用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优势条件,着力推进“信用产业园”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产业集聚化,健全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快实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把信用做成产业链,建立信用信息聚集区。

  近段时间以来,贵州、贵阳与诚信、信用有关的新闻频频见诸媒体——

  7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某外省在贵州开展业务的工程公司参与一个高铁项目竞标,中标11亿元工程。在合同签订前夕,对方查询到该公司系水城县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签约受阻。该公司随即向水城县法院承认错误,并偿付了全部欠款252万元。

  7月21日,贵阳市召开2016年第一期诚信“红黑榜”信息发布新闻通气会,贵阳市生态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扫黄打非办、贵阳银行等15家单位专题发布了诚信“红黑榜”信息名单。其中,1790家单位(个人)荣登红榜,344家单位(个人)则列入黑榜。

  8月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正式向公众开放,详细录入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即时信息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京东金融公司等13家单位,成为我省首批合作性开放单位,此次开放在全国也尚属首例。

  ……

  诸多新闻传递出一个重要的信息:用大数据实现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跨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在贵州、贵阳已成为现实,这将大大提高失信成本,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让守信者获得收益,让失信者遭到淘汰。

  “编织”征信网络不易

  早在2002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就颁布了《关于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开展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5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社会征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直到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中国的征信体系自此才有了行政法规。

  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共同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推出禁止限制“老赖”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44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银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人民网、百度、腾讯、京东等开展合作,在相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可以说,一张联合惩治“老赖”的大网已算基本“织”成。

  当前联合惩治“老赖”面临的难题

  未形成全国性的联动机制。目前的情况是部分发展得较好的省市实现了辖区内一定范围的联动机制,但全国性的联动机制并未形成,甚至部分省市内部地区性的联动机制也未形成。如何将除了交通、银行系统之外将工商、旅游、教育等部门纳入该联动机制,如何将地区内的联动机制与全国范围相联结,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现已不再局限于一定区域内生活、学习、工作。如何规制被执行人在千里之外的区域消费、旅游、学习、购买保险等行为,离不开信用系统的推广及全国范围内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否则一切皆属纸上谈兵。

  部分限制项目缺乏可操作性。一是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因就读学校涉及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的问题,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该规定可能剥夺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如何定义高收费私立学校、执行中如何具体操作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也导致各地执行法官在实际操作中较少在此项上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二是限制购买车辆和购买、扩建、租赁房屋的作用不明显。实践中,被限制对象钻空子、“借壳”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被执行人往往在诉讼之前就将名下财产转移,在执行阶段仍以自己名义购买车辆、房屋的情况可谓少之又少,这就导致限制高消费令对此的规定常常流于形式。这不仅打击承办法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性,也助长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气焰,不利于执行措施威慑力的建立,影响执行案件的实际进展。

  以大数据为支撑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2015年6月17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在稍后两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信用建设必须以大数据为支撑,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用建设手段,对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大数据丰富了信用数据的数据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领域数据,更基于交易数据、公共事业数据、商业信用、社会信用等多方面的数据来综合评判信用主体,还可以增加即时的行为模式分析(司法与生活)、丰富的社会评价(道德与心理)、必要的环境分析(行业与地域),从而构建立体动态的矩阵模型来针对受评主体的属性、行为、需求三方面进行分析和预测。

  以大数据为支撑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能广泛适用于金融服务、社会治理、行政监督、民生服务等诸多领域。和传统征信相比有如下优势:它是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弯道超车的大好机会;它能使信用评价更加全面和客观;它具有更广泛的用户覆盖率,能满足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要求。基于大数据支撑进行建设的信用体系,对个人而言,将不只单纯地用于金融经济活动中,而将成为“人品指标”普遍运用于升学、招聘、升职、社保等体系;对于企业而言,除了提供最基础的征信报告以供其向银行贷款,还将全方位对其在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为做出信用评级,使消费者能直观地了解一个企业最让人关心的问题;对于政府而言,不仅是对政府的行政透明化的监督,更是让政府通过新标准的数据监测和规律挖掘,有了预警防范的能力,有效减少社会危机发生的不确定性,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降低社会危机带来的危害。

  贵州省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其中的任务之一就是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试验,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信用建设、商事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政府治理大数据创新应用。当前,在信用建设实践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定时向省发改委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网上公示,供相关部门查询;与省国土厅联合签发文件,建立不动产权属、采矿权、探矿权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惩戒机制。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与当地公安、交通、国土、工商等部门协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拓展信用惩戒的范围和领域。

  随着相关机制不断健全,在更大区域、更多部门范围内数据开放、共享逐步实现,“信用中国网”等平台的进一步优化,失信人在社会上将真正地难以立足,全社会将真正形成遏制包括“老赖”在内各种规避执行的合力,从而让信用更有用,让法治更有力。

  祝卫

责任编辑:朱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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