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意义何在

发布时间:2017-02-16 00:03:51   来源:贵阳日报  

  [缘起]

  2月7日,广州市民政局发布规定,低保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违者将受到停止低保待遇等处罚。

  低保“捆绑”公益服务能双赢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让低保户当义工,用力所能及的付出回馈社会,有法可依,并不违背福利制度的本意。

  让低保对象参与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公益服务,并享受高温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津贴,意在体现酬勤、酬劳的价值导向,让他们体验到个人价值。社会公益服务为低保对象提供了与社会密切接触的渠道,可以避免与社会脱节,甚至有利于他们发现个人爱好、增强职业技能、增加新的就业机会。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社会福利,对贫困居民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但对具备劳动条件的人来说,低保绝非长久之计。在社会步入老龄化、二孩生育全面放开、居民需要更多社区服务的当下,有关岗位缺口很大,就业机会很多。低保对象不能对自己失去信心,管理者也要积极地“扶上马送一程”。社区服务的供与需若能更好地契合,将使供需双方获得双赢,缓解社会焦虑。

  [众议]

  @小蒋:让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此举不是要“为难”困难人群,而是避免某些健全人形成“等、靠、要”的惰性。相对于上班族每月工作至少160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符合劳作条件的低保对象每月公益服务不少于60小时,强度不算大。在某种程度上,低保对象也会从中获得应有的尊严——不是“白拿”社会的钱,同样在为社会做贡献。

  @夏振彬: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于领低保“捆绑”公益服务,很多人还不适应。对此,要做好宣传引导,用更温情、更人性化的方式来落实。

  @小彬彬:可以探索将公益性服务向公益性就业岗位转化,让低保对象有工作谋生,多劳多得,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

责任编辑:赵子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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