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确保”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

发布时间:2017-04-17 12:15:57   来源:贵阳网-贵阳日报  

贵州城镇化发展滞后,城镇化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低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大力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走出一条有特色、集约型、多样化、可持续的贵州城镇化发展新路,对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当前,我们应做到“四个确保”,使园区建设、交通设施建设、中心城市建设、县乡城镇建设、农民工回流创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等与城镇化密切相关的各项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进而推动城镇化水平快速提升。

确保不同农民群体的利益需求。从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与土地的依托关系来看,农民已经演化为三个不同的土地依托群体:一是滞留土地上的种粮农民,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三是城镇郊区(含工业园区、开发区、城中村等)农民。要解决好城镇化进城中不同农民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对种粮农民而言,关键是保护其农业生产积极性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重点是从种粮补贴和耕地保护基金上形成机制,使种粮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保障种粮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今后谁来种粮的问题;对进城定居农民工而言,关键是确认其市民身份,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产品的分享等方面,使其真正进入城镇,成为城镇生活的主人;对郊区农民而言,关键是充分保障和尊重他们的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平等参与城镇经济生活的权利,不让他们因为城镇化导致利益受损。

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当前,各地对城镇化的土地占用多以现金赔付为主,假如土地换得的现金不能保值增值怎么办?甚至因不会经营或不会使用,造成现金花光以后,农民陷入一无所有时怎么办?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失地农民利益,要探索更优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建议探索和实施农民土地计价入股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改变以“土地换现金”的单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建立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保障失地农民生计的机制,对于失地农民,不论进城做了农民工,还是滞留原籍,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或者进城农民工的失业保障,以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确保进城定居农民工的市民待遇。应从法律地位上确认,重点是三项:建议把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借鉴有关地区经适房和廉租房建设的有益经验,把经适房和廉租房的价格控制在农民工收入水平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各地在大力实施保障房和廉租房建设的同时,应同步考虑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或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把农民工同等纳入城镇住房建设保障体系,保障房建设也必须能够适合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需求,当地学校不能以户籍、学校容量等问题拒绝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当地教育部门应正确处理好学校容量的调剂与疏导问题,而不是只会拒绝;实行以就业地或定居地为准入依据的户籍迁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实行农民工更加自主的户籍迁移制度。

确保各地城镇化发展指标如期实现。为了缩小发展差距,迎头赶上先发展地区,我省制定了推进城镇化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上下必须紧紧抓住加快推进城镇化这个抓手,大力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一是确定好各行政区域的城镇化率基数。既然是城镇化,就涉及到每一个城镇,应该把地市、县区、镇乡三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化率基数都统计出来,确立各地基数,把发展的指标科学合理予以分解,使各地都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城镇化率指标不仅考虑常住人口,更要考虑户籍人口;不仅考虑异地转移,更要考虑就地城镇化。二是把目标任务实现程度纳入年度考核。在确定各行政区域城镇化率基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各地发展预期。以全省4000万人口基数和3500万常住人口基数做静态测算,未来5年,平均每年需要增加城镇常住人口50-80万人。要将城镇化发展的硬指标进行科学合理分解,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三是有必要确定主抓城镇化的综合协调机构。城镇化涉及国土、环保、公安、农办、劳动、社保、规划、建设、城管等众多部门,作为一项中长期战略任务,从顶层设计到总体规划、统筹协调,都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综合协调机构来统揽这项工作。

(陈正源 作者系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副教授)

责任编辑:赵子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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