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健康产业背景下民族医药民俗的传承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7-04-21 17:17:46   来源:贵阳网  

一是加快传统医药单一类项目的申报及审批步伐,增加其非遗数目的总量。对传统医药尤其是民族医学进行拉网式的清理,摸清家底,尽最大努力将传统医药资源发扬光大,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传统医药名录保护体系。同时要克服“重开发轻保护、重申报轻管理”的观念,对传统医药应该做到“申报与管理并重,开发与保护并重”。另外,针对我国的省级、市级、县级传统医药的评审中大多为呈碎片状的单一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仿改革传统医药的申报及评定规则,将以往包容性较强的复合型项目革新为单一型项目,以此来更有针对性地对其分类传承与保护。革新后,国家级与省市县三级非遗体系的标准将基本统一。

二是建立梯队合理、结构完善、层次分明的传承人队伍,并逐步向活态化、年轻化、多元化转变。首先,应该积极扩大传承人队伍,针对已经评定的民族医药名录,每项可以评定多名乃至几十名的传承人队伍,并且要考虑到在性别、区域和年龄方面的差异。尤其是对一些较为年轻却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应该积极将其吸纳至传承人队伍中来,保持传承人队伍的稳定性和年轻化。其次,应将民族医药传承人的培养和审定列为未来工作的重点,对于那些没有国家级传统医药名录的少数民族,要在其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及审批上给予特殊照顾,争取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我国健全完整的民族医药名录及传承人体系。最后,大胆吸纳具有特殊技艺的民族医药“赤脚医生”进入传承人行列。

三是注重对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不同医药类别,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首先,要加强对民族医药的立法保护,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民族医药等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减少乃至避免我国未来再发生类似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被不当侵占的情形。其次,注重对药方专利的申请与保护。我国现行的《专利法》显然对传统医学的诊疗方法是不进行保护的,然而药方等则可以通过正当合法手续逐步申请为专利,同时也可以通过企业注册民族医药商标而得到品牌保护,或者通过著述实施版权保护。最后,借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经验,维护我国民族医药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收集整理相关国际案例,借鉴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的国际经验,应对已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对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尽一切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廖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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