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短命”共享单车折射诸多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23 19:40:59   来源:新华网  

  张鹏程

  日前,摩拜单车在安徽省六安市遭遇了一场“滑铁卢”。进驻不到半天,刚刚投放的共享单车即遭同行业竞争对手永安行扣押。在与声称“委托永安行执法”的六安市城管局进行协商后,城管局坚称,共享单车未经政府规划和审批,需依法获得审批。而行政审批部门认为此事无法可依无法审批。一番推诿之下,审批流程就此成了死循环。(6月9日 新华社)

  这件被网友调侃为“史上最短命”单车事件,在笔者看来折射出诸多法律问题,六安市城管局的一些做法面临是否逾越依法行政基本底线的诘问。

  比如,执法行为不得委托永安行。本事件中,同为共享单车经营者的永安行声称“接受城管局委托”清理涉事单车,之后城管局在其声明中并未予以否定,算是坐实了此说法。从行政法角度看,永安行“接受城管局委托执法”根本站不住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第一,扣押行为不允许委托。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二、永安行无执法主体资格。城管委托该领域处罚权给永安行,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永安行既无资质、也无人员胜任城管执法工作。城管局的“假”委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比如,公共利益、占道经营难界定。通告中,六安市城管局抛出“公共利益”和“占道经营”的说辞,旨在说明共享单车挤占城市道路这一公共空间,有悖于公共利益。但事实上公共利益也好,占道经营也罢,这类概念范围很广,极难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多面体,从一方面可以认为共享单车有挤占公共道路空间,减损公共利益之嫌;但从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为市民出行提供了更多选择,提供方便,节能环保,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种增值。就“占道经营”而言,投放共享单车既是企业经营行为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与平时常见的私设摊位等占道经营行为存在明显差异,城管局不能忽视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面,而将其认定为完全的经营行为。

  比如,强求事前审批是否合法。城管局强调投放单车违反《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进场就要审批,却又不知道该进行何种审批、程序为何,乃极大的讽刺。细察之,城管的要求于法无据。第一,从字面上看,条例未规定审批。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将“批准”等同于审批,是明显的认识错误。第二,“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应允许新兴行业接受市场的配置安排,这是法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截至目前,从中央到安徽省地方均没有针对单车设定审批的限制。第三,强制单车进行审批有违行政许可法。主体上,六安市政府及部门无权设定;内容上,许可法规定了诸多无需审批情况,未证明必要性即设定审批有违此规定。

  “最短命”共享单车症结仍落在行政机关未依法行政的关键点上,更深层次则是法治观念的缺位。言必称审批,这不符合中央一直要求的简政放权理念,体现的仍是计划经济思维。事前协商,事中指导,事后监管才是解决的最好方案。截至目前,六安市城管局已召集摩拜负责人座谈单车入驻事项,双方的协商还将继续深入。笔者期待,经过此番协商之后,政府能用更高的智慧管理共享单车,为市民造福。(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赵子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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