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评论:搭建法治和德治之间的桥梁

发布时间:2018-08-21 09:56:14   来源:贵州日报  

  最近正在热映的国产影片《我不是药神》刷爆了朋友圈,影片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医保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同时,也让早已在2015年结案的陆勇案再次浮现在公众眼前。当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就像两条时而交叉时而以双螺旋结构不断向前运动的线,在互相追逐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解释正如依法治国(法治)和以德治国(德治)之间的一座桥梁,促使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陆勇案的解决正是对这座桥梁的价值的经典诠释。

  《我不是药神》原型的主人公陆勇在2002年被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需长期服用进口抗癌药物瑞士诺华公司研制的“格列卫”,售价高达2.3-2.5万元每盒。他不堪重负改用印度仿制药,药价降到每盒约200元。在这期间,陆勇不仅自己购买印度仿制药,还帮助其他病友购买,数量多金额大,便在淘宝网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贷记卡用于采购该药品。但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需要经过临床检测,还需拿到药品进口注册证,陆勇代购的这些印度仿制药在国内没有经过临床检测,也没有获得进口批准,因此属于“假药”之列。2014年,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陆勇代购药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141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购买并使用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贷记卡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做出不起诉决定。陆勇是以一种“另类”方式集中凸显了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最终检察院通过审查认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并辅以释法说理书,在即有法律框架下圆满解决了问题。检察院司法活动背后,既是确保适用即有法律规则解决案件,使案件结果符合刑事司法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更是通过法律解释活动架起法治和德治之间的桥梁,使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而共同发挥作用的具体例证。

  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既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更离不开人。从社会治理的主体都是人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是人的治理。他们的区别仅仅是法治是众人之治,而德治在与法治相对应的意义上,强调的是有良好德性者的治理,是精英之治。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社会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生产力发展迅速,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不可能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规定下来。法官或检察官等法治工作者必须弄清案件事实,根据法律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这种判断往往是建立在法律解释基础之上。

  法律解释有助于化解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层面来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基础,法律为道德提供价值保障,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但在微观层面,法律与道德有可能会因为各自价值相异产生紧张关系。道德的价值是善。法律作为人类的创举,拥有诸多基本价值,比如生命、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由于某些原因,这些法的价值相互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表现在价值准则和观念本身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例如自由与秩序之间、自由与平等之间有内在的矛盾;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念的认识、选择上存在对立;不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之间也可能存在价值的冲突。法的价值与道德的价值也会存在紧张关系。具体个案往往会让这些冲突表现得更加激烈。陆勇案中,最终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选择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选择保护陆勇的一番善意,照顾人们心中的那份普遍的正义,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被化解。同时,这不是以违法方式解决,也没有破坏我国的药品管理秩序。有关主体对法律条文中关键字眼如“假药”、“销售”进行法律解释,认定陆勇帮助患者购买仿制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14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有理有据,既坚持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贯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缓解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架起法治与德治相通的桥梁。

  法律解释有助于弥补人在认识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马克思主义哲学阐述了人类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又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辩证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认识从低级到高级,不断获得真理性认识。人类无法洞见尚未发生的情形并制定相应规则去调整,通过修订完善法律也不能立竿见影,况且法律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按照一定的方法、原则与理念对法律条文进行法律解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灵活妥善解决新情况新案例成为必然选择,既贯彻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又坚持了以德治国的方向,是结合法治与德治的一座桥梁。

  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解释的根本方向。坚持依法治国,既要靠良法,也要靠善治。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法律解释作为保障法律稳定性、促使法律与时俱进的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解释的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把先进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要求作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是非的标准和参考依据,使“以德治国”真正起到作用。

  掌握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保障事业的进步,对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与法律思维提出了时代需求。掌握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并正确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大助力。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类推解释五种。其中,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通俗化说明的解释活动,最直接、最简明,是基础性的法律解释方法。这样的法律解释可有效地回答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时出现的疑难问题,能够化解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

  坚持正确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性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解释活动中,有效发挥作用的路径就是坚持正确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性原则。这些方法性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过程并对运用这些法律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予以衡量以断判其是否合理、是否正当的基础性原则,包括体系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历史性原则和合宪性原则。

  法律从根本上不应当与道德背道而驰,否则将不具有正当性。在个案中当法的价值出现冲突时,就有可能会造成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这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化解二者之间紧张关系,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架起法治和德治之间的桥梁。

  (作者单位:省社科院)

责任编辑: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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